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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生活常识办案法律大礼包生活中的一些法律

发表于:2024-04-26 09:25:31 来源:翔达资讯

劳动创造美好

德法涵养文明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我院积极配合全区开展

农民工学法用法系列活动

给农民工兄弟们

送上一份新春法律大礼包!

●●●

学好几门法

走遍天下都不怕

但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

部分农民工兄弟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常识不够

给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和损失

为此

我们选取了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常识

希望对广大农名工兄弟

有所帮助

婚姻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 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案例

王某和龚某在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在12岁。后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王某曾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分家析产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诸多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随王某生活,龚某甲每月承担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龚某的婚前财产(洗衣机、彩电)仍归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拆迁补偿款110万元在龚某处,龚某应给付55万给王某。共有的小轿车归龚某所有,龚某支付王某轿车折价款4万元。

劳动

一、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

董某于2014年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两年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董某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但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2016年7月董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因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处理结束,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3000元。

法院审查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及董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条、考勤表等证据,经核算,最终支持了董某21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

一、 可主张的损失

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实际要求赔偿如下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损等。具体计算标准可咨询专业人士。

二、谁赔偿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限额

案例

2016年9月,老何驾驶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老何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老何将机动车驾驶员陆某、汽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核算,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小计2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小计130000元;车损及施救费2500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35000元,另外还有鉴定费2520元。法院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2512元,共计赔偿144512元(122000+22512)。

侵权

一、特殊责任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孩闯祸大人担责)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员工闯祸单位担责)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6年9月,小陆去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顶上全是玻璃碎片,车辆损坏严重,仔细观察并询问后得知是泊车位上方的路灯砸下所致。报警后得知该路灯是某镇综合执法大队所有。于是小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误工费等近1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该执法大队同意一次性赔偿小陆车损9000元,误工费、交通费等500元。

民间借贷

一、 本金: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借期利息

没有约定的,不能主张支付利息。

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足36%的,这一区间的利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出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 逾期利息

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出款人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

刘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去年借给小王2万元,小王至今未还,并提供借条予以证明。审理过程中,小王称自己实际只拿到18000元,2000元作为利息先扣了,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出具借条当天自己银行卡上只收到刘某转来的18000元。刘某辩称剩下的2000元是现金给付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因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

法院认定本案预先扣除了利息,最终判令小王向刘某返还借款18000元。

来源丨吴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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