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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汐生活小常识在线阅读郭女士与7人饮酒身

发表于:2024-05-06 11:38:10 来源:翔达资讯

01

郭女士为发泄情绪,联系了朋友赵某一起喝酒。

之后,郭女士又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寻找一起喝酒的人。

王某看到后,对郭女士的邀请作出了回应。

晚饭时分,郭女士和朋友赵某一起去找了王某,当时王某正在与自己的朋友吃饭。

席间,一共有6人一起喝酒。

这摊酒局结束后,郭女士还不尽兴,又与朋友赵某一起前往另一个饭店继续喝酒。

期间,郜某接到郭女士的电话后,也前去参与了这个酒局。

三人在喝酒过程中,郭女士呈现了明显的醉酒状态。

于是,赵某和郜某两人便将郭女士送回了其家中,交给了郭女士的丈夫照看。

郭女士一到家就睡着了,其丈夫看见郭女士进入睡眠状态后,便与朋友外出去散步。

02

大概一个半小时后,郭女士的丈夫回到家中,等他进入房间时,发现郭女士出现了异常情况,甚是吓人。

于是,他连忙将郭女士送到医院,可遗憾的是,郭女士最后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后来,郭女士的家属将当晚与郭女士一起喝酒的7人都列为了被告,一齐告上了法院,要求该7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30余万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两次饮酒期间,7名同饮者有对郭女士进行过劝酒、灌酒的行为。

根据饭店的监控录像显示,第一次饮酒期间,郭女士的行动正常,此时很明显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而第二次饮酒期间,在郭女士醉酒后,同饮者也就是其朋友赵某、郜某一起将郭女士送回了家中,并联系了郭女士的丈夫,将郭女士交给她丈夫照看后才离开,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的7名被告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而郭女士作为成年人,为发泄情绪而过度饮酒,积极追求醉酒的结果,让自己陷入了危险的状态,进而造成了其窒息死亡的后果。

所以,郭女士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丈夫因为疏于照顾郭女士,明知其醉酒后并未注意照看,而与朋友外出,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其对郭女士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也就是郭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03

法律分析:饮酒人出现酒后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共同饮酒人的担责问题,以前会有“伤残者、死者为大”、“谁闹谁有理”的情况存在,不论过错就简单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本案通过同饮者是否存在劝酒、故意灌酒,发现饮酒人酒后不良反应后,是否尽到照顾、护送、及时通知等合理的注意义务,来厘清了同饮者担责的法律界限。

如果本案中,跟郭女士一起饮酒的其他人,席间有对郭女士进行劝酒、灌酒、或用言语刺激郭女士喝酒的行为;

又或者在郭女士醉酒后,并未将其送到安全场所,未通知人进行照顾,那么这7人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过失责任。

所以,我们平时如果遇到与人共饮的情况,首先要适度饮酒,也要提醒其他共饮人不要过度饮酒,更不要对其他共饮人进行强制劝酒、灌酒或刺激喝酒。

如果遇到对方不能喝酒的,一定不能劝其喝酒,而应当对其要喝酒的行为进行劝阻。

其次,在饮酒后,如果共饮人出现了明显的醉酒情况,一定要将其护送到安全场所,并交给其亲属或朋友或室友进行照看。

对于饮酒人酒后执意要驾驶汽车的,一定要强力劝阻,以免对方因为酒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以上劝阻行为最好要保留好录音、录像证据,如果因为饮酒人出现了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其他共同饮酒人在遭遇饮酒人或其家属索赔时,保留的证据能备诉讼之需。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小酌怡情,大醉伤身,过度饮酒有损身体健康。

我们能不喝酒的话,还是尽量不要喝酒,即使遇到不得已要喝酒的情况,最好要对共饮人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否则一不小心,很可能就麻烦上身,苦受其扰。

END

浅小汐

从生活故事中,学习了解法律,分享法律知识,解说法律问题,晨起暮落,希望用法律和文字与您温暖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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