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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的请示电梯需要大修走流程定检不合

发表于:2024-05-11 10:57:18 来源:翔达资讯

当事人:凤台县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4ALM4D

住所(住址):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夏***

身份证号码:340421****0

2023年5月8日,我局接上级交办由执法人员对凤台县城关镇和谐家园三期小区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楼、2#楼、5#楼、6#楼、9#楼共计20部电梯正在运行使用中,但上述电梯轿厢内没有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提供不出上述电梯有效期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查人员对上述正在运行使用的电梯进行拍照。检查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凤市监特令[2023]DF-CG0508号)。

经查:

凤台县城关镇和谐家园三期小区1#楼、2#楼、5#楼、6#楼、9#楼共计20部电梯所有权为淮南市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2014年3月25日淮南市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将凤台县和谐家园三期小区的电梯管理权移交给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凤台县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凤台县和谐家园三期小区电梯的管理权移交给凤台县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电梯移交时均未将电梯所有权过户。据查,上述电梯现在的实际管理单位为当事人。

上述20部电梯于2023年1月到电梯定期检验期限,但因电梯需要大修,当事人报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维修基金,耽误了定期检验时间,至2023年4月25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才对上述20部电梯进行检验,但上述20部电梯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2023年5月8日,上述20部电梯仍在运行使用中。本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20部检验不合格电梯,并限期整改。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电梯不能停止运行使用的理由及保证上述电梯安全运行使用的方案。至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0部电梯的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所作陈述和签字的有效性。

2.凤台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行使用上述20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事实。

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管局文件(淮市监特设[2023]22号)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20部电梯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20部电梯未通过定期检验的原因。

5.《关于我公司项目小区内20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不能停用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20部电梯不能停用的理由和保证上述电梯安全运行使用的方案。

6.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上述20部检验不合格电梯正在运行使用中的事实。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梯进行责令停止使用的事实。

8.移交材料3份,证明凤台县和谐家园小区三期电梯的管理单位为当事人。

9.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0份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20份,证明当事人上述20部电梯已复检合格。

10.《关于凤台县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出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2023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凤市监处告[2023]3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电梯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存在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使用运行。当事人在上述电梯出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但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管理单位,没有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维修维护,致使电梯未通过定期检验,不能保证上述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使用,构成擅自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对本局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了请求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从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属实,符合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收款人:凤台县财政局,帐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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