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维修空调普法丨租客自行维修租赁房空调
陈某租赁张某的一套住房,租房期间,陈某发现主卧室的空调坏了,遂在未告知房主的情况下,自己找人维修,事后,希望房主能承担维修费用,房主却说事前未告知,拒绝支付维修费。多次商量无果后,陈某将张某告上了法院,到底张某是否需要承担维修费呢?
12月4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因维修费而引发的官司。到底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2021年3月,陈某租赁张某的一套住房,租赁期5年,租赁费用每年结算一次。双方协定,租房期间,若非陈某原因导致的房屋设备损坏,由张某负责维修或更换。
今年7月,陈某发现房屋主卧的空调出现漏水及无法制冷等情况。由于天气炎热,他急需使用空调,于是在未告知房主张某的情况下,便自行寻找了维修人员对空调进行维修,前后共计花费近一千元。
维修后,陈某找张某报销维修费,张某表示事发前,陈某并未告知情况,且不能说明空调是否是由于陈某原因导致的损坏,故拒绝支付维修费。经过几次协商未果后,陈某于9月15日,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维修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12月4日上午,利州区人民法院天曌山法庭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在看过陈某提交的维修清单及发票后,认为该案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遂决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对当事双方普法道:“出租房配套的家电等设备设施非因租客的原因发生损坏,一般由出租人也就是房东承担维修义务。如果租客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房东维修,而是自己直接更换、改进、维修设备设施,整个过程没有注重证据的保存。后面出现纠纷,产生的相应费用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必要发生的费用,由租客自行承担。如果因租客的过错产生需要维修解决的问题,产生的维修费一般由租客自行承担。”而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辨明空调的故障是否由陈某造成或自然损坏,最终,经过调解,张某自愿承担维修费用500元,并从下一次的房屋租赁费中扣除,诉讼费由陈某自愿承担。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其表示:“对于租房期间发生的类似问题,如供暖、地板刮损、配套家电故障等非因租客的过错致使房屋确需维修,租客应与房东及时沟通房屋如何进行维修,出租人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租客可以先自行维修保留好证据。如果事后与房东协商不成产生纠纷,租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比如直接要求房东承担该笔费用,或者主张将修缮费用抵扣房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来源:罗鸿儒 广元日报 记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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