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世界杯50等于餐厅酒吧播放世界杯赛事
前些日子,一个关系不错的同事与我探讨这个问题,恰逢2022年世界杯举行,疫情原因隔离在家,静下来回答这个问题,发现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同事提到,在世界杯比赛举行期间很多餐厅、酒吧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提供世界杯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一般是通过大屏幕直播世界杯吸引顾客。顾客在经营场所消费,并不需要支付观看比赛的费用,但会因观看比赛购买酒水、烧烤等食品,一般情形下这样的商家的生意会爆满,客流量大增。
那么问题来了:餐厅、酒吧播放世界杯赛事进行营利的行为是否侵权著作权中的“广播权”?
第一,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规定的变化
2010年规定
2020年规定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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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涉及到三种不同的行为:
首先,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指的是是广播者在制作广播节目时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并把广播节目向公众播放;
其次,是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指的是将原广播者的信号接收、处理再发送,公众需借助相关设备来收听,这里存在一个信号的二次发送和接收的问题;
再次,是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是指在接收原广播者的信号后直接还原成声音、图像或符号,公众不需要任何接收设备就可以直接看到或听到。
2,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的“广播权”,所涉及保护的行为有两种:
首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相较于原来著作权法而言,不再区分广播行为与转播行为,并且在传播手段和传播对象上都实现了统一;原著作权法中,广播必须是“无线”方式进行的,转播须是“有线”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未经许可的有线广播”和“未经许可的无线转播”都不侵犯权利人的广播权;然而按照新著作权法,该两种情形显然都落入了广播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是与原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致未做改变,不做赘述。
第二,是否侵犯广播权要看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笔者通过上述篇幅比较著作权法对“广播权”规定的变化,目的是想引出本文的问题,无论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如何让修改,广播权最基本的原则不会变:第一,广播权要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不是广播组织的利益;第二,广播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不是广播节目或信号。如果要回答开头的问题,就要依照现行《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规定予以判定——世界杯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
确切来讲,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在学界存在争议。不论是否是出于体育赛事节目巨大的商业价值、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问题的考虑,笔者并不赞同体育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实务中已经存在了认定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判决(详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判决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87号判决;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苏宁体育公司与昆明广电公司 “2019赛季中超联赛”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0)京民再128号民事判决),笔者认为,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从之前的严格限定转向法定主义下的有限、适度放开。
按照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前提,著作权人授权了广播电视台广播其视听作品(暂定为),但并不代表授权给任何第三人向公众转播或放映广播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广播电视台(无线)播放、营业场所通过扩音器或屏幕播放广播的作品,被授权的二者均可从中获益。
简而言之,如果涉案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作品,那么餐厅和酒吧便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第三,笔者观点
得出上述结论,包括笔者也不免有些疑惑甚至是有些吃惊,但事实便是如此,正如普通公民所思考的,我买回来一件产品然后出租,这还违法吗?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所探讨的与买会产品后的出租所涉及的“权利用尽原则”并非相同法律关系,不能直接类比,因为购买一件产品时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可以在不侵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基本权益范围之内行事,然而,在这里,餐厅、酒吧经营者并未获得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权利人的任何授权,不足类比。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从之前的“不具有一定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到目前“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的转变,与产业利益诉求、社会公共政策方向、司法政策无不密切相关!法律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成为改变社会观念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同时,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定、司法机关的判决必然要与一国之内的经济发展成都、公民法律意识、产业发展程度相匹配,相较而言,笔者更加赞同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一种“投资性权益”予以保护,不足以通过著作权法“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当然赛事主办方、转播方的权益并非不予置评,笔者认为其完全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民法或则专门立法等其他途径予以保护。如果按照构成作品进行认定,按照上述的分析,著作权人可以在重大赛事举办期间,在全国的餐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提起体育赛事的维权诉讼,笔者对此不做过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