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游个税什么旅游还要扣员工个税有些操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的好季节,现在好多公司都外出组织旅游,那么问题来了,旅游费要交个税吗?
先看一下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的相关解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很多时候公司组织旅游,接洽旅行社,旅行社的报价一般按人收费。好多负责任的会计,支付旅游经费的时候很负责地将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都附上,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不可分割,不能个人量化的吗?想不交个税都难啊,套用解释也套用不上啊。
有些公司按部门进行外出旅游,公司公告写的清清楚楚,该部门表现怎么怎么突出,这个很类似“营销业绩奖励”,也是利用免费旅游方式对员工的奖励啊,是否还能不交个税呢?
对于集体旅游缴不缴个税现在争议也很多的,有些认为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属于员工由于在企业任职,而从企业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企业仍应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在实操中很少会将集体旅游扣个税的,一般都是利用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则。
那么对于企业和会计人员来说,是不是该好好读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