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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喜欢养狗面对恶犬人有无限自卫权

发表于:2024-11-14 17:12:12 来源:翔达资讯

拒绝“狗命贵”】我的观点是一贯的,以人为本,拒绝“狗命贵”。

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这是文明的道德底线,但另一方面,过犹不及,这些年受到西方进步主义思潮影响,爱心泛滥,把动物保护政治化,宣扬动物解放,掀起一轮轮“狗命贵”运动。

中国社会随着居民收入提高,仓廪足而知礼仪,白左思潮趁虚而入,关于动物,每年都发生大新闻:有高速公路救狗,有抵制玉林狗肉节,有组团到合法经营的狗肉馆闹事,包括这次事件,某些声音不是呼吁保护公民生命安全,而是倡导什么“动物权利”。

狗咬人,是人活该;人打狗,是人有罪。

这是什么道理?人类文明已经到如此地步,试问今日之世界,究竟谁家之天下?

“狗命贵”运动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动物权利论”。随着二战后生命伦理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如火如荼,它逐渐浮出水面。

动物权利论是动物解放运动的急先锋,它强烈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要求动物应当享有基本人权,动物不是人类的财产,而是人类的兄弟。动物权利论以悲天悯人的情怀占据了道德制高点,居高临下,横扫一切,这种伦理观对现代社会治理产生了巨大压力。

二十世纪后期,动物福利协会和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在欧洲,1950年丹麦制定《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涵盖农场动物及箱笼饲养动物;1979年,瑞士制定《动物福利法》;1988年,瑞典制定《动物福利法》;1992年捷克制定《反残酷对待动物法》……目前为止,几乎在各个国家都产生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社会组织和相关立法。

最为典型者是白左发源地欧洲诸国的法律改革,明确宣示“动物不是物”。始作俑者为奥地利,1988年3月10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一部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专门对其民法典修正。奥地利民法典第285条规定:“一切与人相区别且供人使用者,在法律意义上称为物。”该条下新增的第285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德国紧随其后,1990年8月20日,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一条a款的规定“动物不是物”。

这种“政治正确”的话语引发了地震。一个伦理问题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回答是颠覆性的,既然动物不是物,那就只能当主体看待,它们是人,是权利的拥有者,动物应当与人类平起平坐。否则,就政治不正确,How Dare You?

“狗命贵”发展到这种地步,未免走火入魔。我不反对保护动物,但很难抛弃人本主义的立场。人是一切价值的尺度,保护动物不是为了动物的尊严,而是为了捍卫人的情感。

我的观点:

动物不是人,不是主体,而是客体,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动物保护过度将危及人的生命和价值。未顾人,先问狗,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狗命不能高于人命。

高速公路拦车救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狗命不保,还将危及人身安全,谁之过?

禁止吃狗肉,不许饭馆正常经营,动物的命是保住了,谁来养活这些小商小贩的全家老小?

小区养狗,罔顾公共秩序,发生多少起恶犬咬伤婴孩的悲剧?狗的命也是命,难道幼童的命不是命?

总之,“动物权利论”是荒谬的,“狗命贵”运动是极端的,动物是大自然的恩赐,和人类一样是生态链的一环。在古代,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天经地义;现代物质条件丰裕了,善心也随之膨胀,但以人为本是底线,不可逾越。人不过是食物链上的一环,人和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竞争和争夺关系,这是天道。天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一旦人和动物同等保护,人类将无所适从。人类需要从动物体内提取元素医用、需要拿动物做实验、需要用动物作食物充饥……

不要忘了,德国是最早保护动物的国家,纳粹高层都钟爱小动物,希特勒不但养狗还是素食主义者,戈林元帅也是一个大自然的拥趸,他们早在1934年就出台《帝国狩猎法》,但纳粹们一边颁布动物保护法,一边却毫不手软地屠杀其他民族的人命。

同情谁,你难免成为谁;

说孩子被狗咬是“活该”,那你还不如条狗。

说件最近发生的、让人看了特别揪心的新闻。

说10月16日早,成都一位邓姓女士带着两岁半的孩子照常出门去幼儿园,她没想到的是,一场无妄之灾,即将降临到自己家庭身上。

之后发生的事,被小区的摄像监控忠实的记录了下来,母女俩一出门,就被门口的一只身躯庞大的罗威纳犬盯上了,短暂对峙后,那只黑狗猛扑了上去。绕过母亲,死死咬住了年幼的女儿,随后叼着女孩开始拖行。

接下来近一分钟时间的录像令人不忍细看……

简单的讲,那位母亲一次次把女儿从狗嘴里抢了出来,掩护着她往楼道里跑,可是恶犬却一次次的扑上来,仿佛有什么深仇大恨般的继续撕咬那个可怜的女孩。这场撕咬甚至还激起了另一条狗的野性,也在旁边逡巡。

后来一位保洁阿姨来了,拿着一根拖把去打这群狗,这场人狗大战总算有了转机,在更多好心人的帮助下,恶犬总算松开了女孩,逃之夭夭。

女孩随后被送到医院,伤情诊断结果,是全身多处犬咬伤,胸背部多处皮肤裂伤,胸腔内有积液,右侧肋骨骨折,右肾破裂伴血肿形成。参与治疗的医生说:“丢肾的概率非常高”。

此事的后续,是当地警方行动非常迅速,17日就抓获了那条恶狗和那个狗主人。案件的后续还在处理当中,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事情的最终结局,很可能也就是狗主人作出赔偿并被除以罚金了事。网上有些网民义愤填膺的要求立刻处死那条恶犬,我想想这个处理方式也挺无奈到搞笑的——一条疯狗的命,和一个女孩的身心健康和一个家庭的幸福比起来,算个屁啊。这样的处罚真的可以抵恕已经发生的悲剧么?

看完这个新闻之后,我有两个观感:首先是这条恶犬并没有人类想象中那么蠢,你看整个攻击过程中,它始终死咬着的就是那个小女孩不放,对成年的母亲却熟视无睹,对拎着棍子上来的阿姨和大爷(视频里我真觉得见义勇为的他们就是“正道的光”),则避之不及。

看来欺软怕硬、恃强凌弱,柿子捡软的捏,把弱者欺负到死这些劣根性,真的是来源于人类根底中的某些兽性。

让我更感到惊心的,是一些养狗者对此事的反应。

有人对这残忍的一幕表示理解,说狗的天性就是喜欢的追击目标,你越躲着狗,狗就越会追咬你,所以觉得女孩“活该被咬”。

居然还有这种“养狗专家”把这样的聊天记录自己发到网上去,我不知他到底想表达什么……恶犬袭击有理,孩子被咬活该么?

养狗要栓绳,这么简单的一条常识,难道也要用人命去换么?

但两年后,我回头再看,看来当年我还是乐观了,卢姑娘是被逼死了,可是她的死却没有换来“养狗要栓绳”这么简单的一条道理,要不然成都的这个小女孩,现在也不会满身咬伤的躺在病床上。

是的,我觉得,惩治恶犬伤人问题,简单的在法条上做惩治处罚力度的修改有效性是存疑的。因为不遵守规矩的养狗者为了躲避更严厉的惩罚一定会作出相应的动作,所以这样的修改最终会变相增加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在我国公民守法意识、社会富裕程度还没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的情况下,这个思路有效性是存疑的。

那么该怎么办?我提一个思路——从根本逻辑上修改相关法条,赋予人在可能受到恶犬威胁时以“无限自卫权”。

说白了,就是只要行人再看到路上有不栓链子的恶犬向他表现出攻击意图、甚至发动了攻击,就有权上去追打,打死无算,打狗者无需赔偿不栓链子的狗主人任何经济损失。

无限自卫权,又称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法律赋予个体的在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是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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