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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商标有个珍字吴向东吃瘪珍酒状告伊力特

发表于:2025-10-21 10:12:32 来源:翔达资讯

在茅台的带动之下,酱香型白酒形成了“燎原之势”,作为当年茅台试验的失败品即珍酒,也搭上了这股“顺风车”,踏上了快速发展的征程。

作为珍酒的实际控制人,吴向东的身价自然水涨船高,但在双11期间,珍酒京东旗舰店却低于渠道进货价格“出货”,引发部分经销商的不满和吐槽,认为吴向东这次的行事风格太过霸道。

“珍酒在平台上卖得太低了,比如珍十五,我们拿货价在2200左右徘徊,但是线上购买可能不高于2000元。”经销商贾明透露,该市场的价格相对较低,因为一些原因也很少有商户做电商销售。他认为,厂家(珍酒)做电商并无不妥,让利消费者也是好事,不妥的是在于对价格体系的破坏。

因为自吴向东收购之后,珍酒便严格要求经销商坚守价格,一旦不符合规定,就会遭到处罚,但谁能想到,珍酒京东旗舰店却趁着双11期间低价销售,吴向东被指“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不过,对经销商可以霸道一点的吴向东及其珍酒,竟然也想在同行身上“小试牛刀”,结果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企查查提供的信息显示,2021年10月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二审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则是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让持续了两年多的商标诉讼画上了句号。

回顾一下案件,早在2019年7月3日,珍酒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诉争商标为伊力特于2016年9月19日注册的商标(伊力珍文字商标)。珍酒认为诉争商标恶意复制和抄袭了自己的商标(引证商标,分别为“珍品珍酒”“珍品珍酒”“珍”文字商标)。

然而,2020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裁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4年起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诉争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和抄袭,其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诉争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但吴向东及其珍酒不服被诉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也裁定,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判决驳回了珍酒的诉讼请求。

再次“吃瘪”的吴向东及其珍酒,却坚称“珍及图”是驰名商标,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诉争商标的使用、注册,淡化了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极大地损害了珍酒的合法权益。

依然不服原审判决的珍酒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然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蒋涛表示,判定侵权的标准要看涉嫌侵权的标识与权利人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值得关注的是,证据显示,伊力特在酒类商品上对“伊力珍”标志的使用行为至少可溯至2000年11月,早于本案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

中国—亚欧博览会秘书处出具的授权书显示“伊力珍酒”于2014年8月1日被授权为“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指定用酒”;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等证据显示伊力特的“伊力”系列商标在白酒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并且,珍酒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伊力特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存在攀附珍酒公司商誉的恶意。

另外,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虽然都包含“珍”字,但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识别等方面尚存差异。

据此,可推定伊力特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且诉争商标经长期的推广与使用已经与伊力特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基于此,珍酒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受理费均由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白酒行业营销专家蔡学飞表示,中国当前处于名酒时代,实际上酒企扎推申请商标更多是一种品牌资源的占位。“虽说商标不能代表企业的全部,但好的商标实际上可以构成有效的销售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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